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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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0 條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 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 察署執行。
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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