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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3 條
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之同一行為,不得再依我國法律處斷 。 刑法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而該裁判依第八條第一 項規定許可在我國執行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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