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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1 條
第八條第一項裁定確定後,該管檢察署應陳報法務部。法務部認為接收受
刑人為適當者,得核發接收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指派檢察官指揮執行。
法務部核發前項接收命令前,應徵詢相關機關意見。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