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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4.03.0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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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0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訂定
10
十、受刑人與眷屬同住期間,倘有脫逃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時,應負一切 法律責任,與其同住之眷屬如涉及教唆或幫助等事實,亦應負法律連 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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