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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提供或其他足使特定人或不特定人
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訂定
第 7 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指一切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見聞、知悉之行為。
本辦法所稱揭露,指公開以外,揭示、洩漏予特定人或不特定人得以見聞
、知悉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