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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21 22:43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19
十九、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部為請求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訂定
19
十九、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部為請求
      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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