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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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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8
八、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且未事先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 理者,以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8
八、與眷屬同住核准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且未事先告知監獄無法前來辦 理者,以棄權論;該受刑人於棄權後三個月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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