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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12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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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實施要點 11
十一、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與眷同住期間受刑 人及眷屬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使用相關規定。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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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與眷同住處所之安全管理,由戒護科派員負責;與眷同住期間受刑 人及眷屬應遵守與眷同住處所使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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