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列為「優等」之研究報告,其獎勵方式 如下: (一)主要撰稿人員記功一次;輔助撰稿人員記嘉獎二次;審查人員記嘉 獎一次。 (二)本部及所屬各機關得依實際情形作為個人考績之綜合評量參考。 (三)本部得視情況邀請撰稿人員至本部擴大部務會報或以記者會等其他 方式,公開表揚之。 前項第一款研究報告之主要撰稿人員、輔助撰稿人員或審查人員有二 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獎額度範圍內予以敘獎。
五、經複評作業評定為八十分以上之研究報告,其勵方式如下: (一)特優:九十分(含)以上,撰稿人員記功一次,審查人員嘉獎一次 。 (二)優等:八十分(含)以上未達九十分,撰稿人員嘉二次,審查人 員嘉獎一次。 前項各款研究報告之撰稿人或審查人有二人以上者,應於各該敘額 度範圍內予以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