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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刑人獎狀核給實施要點 3
三、獎狀之發給,各承辦人應於管教小組會議前簽陳,經典獄長核可後,
    提當月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獎狀統一由
    教化科製作後發給。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訂定
3
三、獎狀之發給,各承辦人應於管教小組會議前簽陳,經典獄長核可後,
    提當月累進處遇審查會議,再提請監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獎狀統一由
    教化科製作後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