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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3
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