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4
四、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3
三、使用電腦及網路之接見家屬及洽公民眾,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必要
    時,得申請延長乙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