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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為民服務網路使用管理要點 3
三、申請使用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
    屬及洽公民眾為限;使用接見室家屬等候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
    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
    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
    簿冊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3
三、申請使用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
    屬及洽公民眾為限;使用接見室家屬等候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
    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
    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並填寫為民服務網路使用
    簿冊後,方可使用。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2
二、申請使用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民眾休息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見家
    屬及洽公民眾為限;使用接見室家屬等候區電腦及網路者,以辦理接
    見家屬為限。申請使用時,需持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向
    為民服務單一窗口或接見登記處辦理登記後,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