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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4
十四、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14
十四、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民國 101 年 10 月 04 日訂定
12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署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三)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