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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廉政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十一、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附表三)。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修正
11
十一、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檔案應用簽收單簽名(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