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4.05.12 14:1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9
九、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 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 移送偵辦。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9
九、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 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 移送偵辦。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