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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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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受刑人申訴後,不得因受刑人提出申訴,
    藉故報復或懲處。經調查如發現係受刑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
    妨礙視聽者,輕者以擾亂秩序違規處理,情節重大或不聽勸導者依法
    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