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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6
六、申訴之受刑人,應於申訴表內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
    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並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列舉具體生活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
(二)列舉具體管理上遭受不平處遇之事實。
(三)列舉具體獎懲上遭受不白冤屈之事實。
(四)列舉具體財物上遭受不利損失之事實。
(五)列舉具體精神上遭受不當壓力之事實。
(六)列舉具體健康上遭受不妥照顧之事實。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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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訴之受刑人,應於申訴表內應敘明姓名、罪名、刑期、原處分事實
    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並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列舉具體生活上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
(二)列舉具體管理上遭受不平處遇之事實。
(三)列舉具體獎懲上遭受不白冤屈之事實。
(四)列舉具體財物上遭受不利損失之事實。
(五)列舉具體精神上遭受不當壓力之事實。
(六)列舉具體健康上遭受不妥照顧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