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刑人申訴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其以言詞 申訴者,由監獄主管人員將申訴事實詳記於「受刑人不服處分申訴登 記簿」,報請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 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