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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4
四、受刑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教化科長。
(二)作業科長。
(三)戒護科長。
(四)政風室主任。
(五)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
    報告。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4
四、受刑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教化科長。
(二)作業科長。
(三)戒護科長。
(四)政風室主任。
(五)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
    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