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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3
十三、受刑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受刑人,受刑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及
      告知當事人。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13
十三、受刑人申訴之事件,經書面通知該受刑人,受刑人不服決議之處分
      時,依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陳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及
      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