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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2
十二、受刑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
      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書面通知該受刑人。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12
十二、受刑人申訴事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後,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
      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並以書面通知該受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