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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1
十一、受刑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
      訴,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
      而停止其處分。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11
十一、受刑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申
      訴,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
      而停止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