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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理受刑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
十、各場舍主管對受刑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受
    刑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
民國 101 年 09 月 06 日訂定
10
十、各場舍主管對受刑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它受
    刑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