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通知配住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並於三年 內不得再登記申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通知配住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並於三年 內不得再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