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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通知配住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並於三年
    內不得再登記申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9
九、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通知配住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
    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者外,以放棄論,並於三年
    內不得再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