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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發函通知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
    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
    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8
八、宿舍經核准配住後即發函通知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填妥之公證
    請求書、公證書、宿舍借用契約書,並完成公證手續後送交宿舍管理
    單位,經認可後將宿舍交予受配人進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