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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第六條
    之規定填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點數表,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
    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無自有房屋者,並應檢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局申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同時繳驗戶口名簿影本,並依第六條
    之規定填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點數表,積點相同,宿舍不敷分配,無
    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無自有房屋者,並應檢附本人、配偶及未成
    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局申請)。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7
七、本所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得填具借用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
    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並同時繳驗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並依第六條之規定填寫申請借用職務宿舍點數表,積點相同,宿舍不
    敷分配,無法決定時以抽籤決定之。無自有房屋者,並應檢附本人、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稅捐機關財產證明(請自行至國稅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