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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4
十四、宿舍借用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
      負一切責任。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14
十四、宿舍借用人應將所置宿舍內燃料妥慎儲存並與火種隔離,如非因天
      災或不可抗拒之事致引起火災,而造成公有財物之損失,配住人應
      負一切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