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10
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