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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宿舍管理要點 10
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訂定
10
十、依宿舍管理手冊、本要點或其他相關規定(包括契約約定),借用人 應交還宿舍時,應將宿舍回復原狀,騰空交還,且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