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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2.05 10:2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7
七、申請單位有無法如期使用場地之情形,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原則處
    理之: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核准者
      ,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
      期或由申請單位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本館無
      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未如期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
      自行放棄使用,所繳交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三)本館因政策需要或特殊事由無法如期出借場地時,得提前通知申請
      單位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者,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
      所有費用。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7
七、申請單位有無法如期使用場地之情形,其已繳納之費用依下列原則處
    理之:
(一)因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並經核准者
      ,保證金及所有費用無息退還。
(二)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雙方得另議檔
      期或由申請單位於事件發生日起七日內辦理取消使用手續,本館無
      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所有費用;未如期辦理取消使用者,視同
      自行放棄使用,所繳交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三)本館因政策需要或特殊事由無法如期出借場地時,得提前通知申請
      單位變更使用期日,不願變更期日者,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
      所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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