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15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嘉義舊監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5
五、收費方式
(一)申請單位獲核准通過,須依本要點第六點計價收費,並於第四點第
      五款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活動完畢後,經本館確
      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交之保證金無息歸
      還。
(二)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使用期間在七日
      以上者,每週(週日起算至週六止為一週,跨週則以另一週起算)
      以使用四日計價收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
      若有完整未用之時段,應於簽約時主動告知,本館得開放供其他單
      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該團體再申請
      案審查之參考。
(三)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免收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但仍得
      酌收水電費,其數額與繳納期限由雙方於使用場地前協商議定之。
(四)為鼓勵藝術創作及發展,如係藝術家個人、藝文團體或非營利單位
      申請使用,且無收取門票、商品販售等營利行為,場地使用費得優
      惠減半。
(五)申請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質,或能彰顯本館法治教育功能,或與本
      館合辦相關活動,經本館審查核可後,亦得酌以減收或免收場地使
      用費。
(六)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款方式
      1.現金
      2.即期支票或銀行保付本票(個人本票恕不受理)、匯票
      3.匯款:銀行名稱: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銀行戶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三○一專戶
        銀行帳號:○六七○三六○五○一五九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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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費方式
(一)申請單位獲核准通過,須依本要點第六點計價收費,並於第四點第
      五款規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活動完畢後,經本館確
      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規定回復原狀時,所繳交之保證金無息歸
      還。
(二)為鼓勵藝文團體使用場地,並增加場地使用效率,使用期間在七日
      以上者,每週(週日起算至週六止為一週,跨週則以另一週起算)
      以使用四日計價收費,但按週計費之申請者應確實利用場地,期間
      若有完整未用之時段,應於簽約時主動告知,本館得開放供其他單
      位申請使用。若經查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將列為日後該團體再申請
      案審查之參考。
(三)法務部暨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免收場地使用費與保證金,但仍得
      酌收水電費,其數額與繳納期限由雙方於使用場地前協商議定之。
(四)為鼓勵藝術創作及發展,如係藝術家個人、藝文團體或非營利單位
      申請使用,且無收取門票、商品販售等營利行為,場地使用費得優
      惠減半。
(五)申請活動內容如屬公益性質,或能彰顯本館法治教育功能,或與本
      館合辦相關活動,經本館審查核可後,亦得酌以減收或免收場地使
      用費。
(六)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繳款方式
      1.現金
      2.即期支票或銀行保付本票(個人本票恕不受理)、匯票
      3.匯款:銀行名稱:臺灣銀行太保分行
        銀行戶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三○一專戶
        銀行帳號:○六七○三六○五○一五九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