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行政罰及刑事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辦法 第 9 條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案件,於必要時得指 定聯絡人與專線電話等方式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 並依任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