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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 6 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辦理高等檢察
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檢察署及
其檢察分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
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必要
時得將受評人之具體優劣事實記錄於平時考評紀錄表;高等檢察署以下各
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之平時考評,由
其上級機關首長辦理時,亦同。
受評人於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異動時,異動前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應將
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參考。
平時考評紀錄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5 年 03 月 18 日修正
第 6 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辦理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
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必要
時得將受評人之具體優劣事實記錄於平時考評紀錄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之平時考評,由其
上級機關首長辦理時,亦同。
受評人於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異動時,異動前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應將
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參考。
平時考評紀錄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訂定
第 6 條
職務評定應以平時考評紀錄及檢察官全面評核結果為依據;辦理高等法院
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務評定時,應參考各級法院及其分
院檢察署團體績效評比結果。
平時考評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
檢察官平時考評由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必要
時得將受評人之具體優劣事實記錄於平時考評紀錄表;高等法院以下各級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借調辦理機關首長事務者之平時考評,由其
上級機關首長辦理時,亦同。
受評人於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異動時,異動前辦理事務所在之機關,應將
其平時考評紀錄資料,密送現辦事務所在之機關首長參考。
平時考評紀錄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