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職務評定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各該 上級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處分,並通知原機關對受評人重加職務評定。 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上級機 關或法務部得退還原評定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重行辦 理職務評定,或由法務部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原評定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處理、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或有其他必要情形 時,法務部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職務評定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各該 上級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處分,並通知原機關對受評人重加職務評定。 評定機關有違反本辦法、評定結果顯不適當或有重行審酌必要者,上級機 關或法務部得退還原評定機關於文到十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重行辦 理職務評定,或由法務部逕予變更職務評定結果。 原評定機關未於前項所定期限處理、未依相關規定處理或有其他必要情形 時,法務部得調卷或派員查核。
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職務評定如有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時,各該 上級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處分,並通知原機關對受評人重加職務評定。 上級機關核轉或法務部核定職務評定案時,如發現其有違反本辦法或相關 法規、未予適當評定或有評定不公、徇私舞弊情事,應請原機關於文到十 五日內另為適法之處理。但必要時或原機關逾限不處理、未依規定處理時 ,上級機關或法務部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對其評定結果,法務部並得逕予 變更,且課予相關違失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