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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8 條
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前,向服務機關提出具體
研究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核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
件,並考量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優先順序、該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
置情形,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內,酌定次年度同意帶職帶薪
自行進修之人數,並擬具審核意見及核准優先順序之建議層報法務部核定
。
前項所稱具體研究計畫,應包括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處所及其他相
關重要事項。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8 條
自行申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者,應於每年度終了前,向服務機關提出具體
研究計畫及相關證明文件,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核第六條第一項所定資格條
件,並考量依第六條第二項所定優先順序、該機關整體業務負荷及人力配
置情形,於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數限額內,酌定次年度同意帶職帶薪
自行進修之人數,並擬具審核意見及核准優先順序之建議層報法務部核定
。
前項所稱具體研究計畫,應包括研究之主題、方法、期程、處所及其他相
關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