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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7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27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其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