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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6-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法務部核准 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且尚未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已進修 期滿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修正
第 26- 1 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法務部核准 從事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且尚未進修期滿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已進修 期滿者,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