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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繳交之研究報告,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
於法務部。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繳交之研究報告,應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法務部
。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繳交之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