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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3 條
檢察官有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之意願者,應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其資格後,擬具意見層報法務部。
法務部受理服務機關所報前項申請,應於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提案審查後,
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13 條
檢察官有參加法務部選送進修遴選之意願者,應向其服務機關提出申請,
經服務機關初步審查其資格後,擬具意見層報法務部。
法務部受理服務機關所報前項申請,應於檢察官進修審查會提案審查後,
陳送法務部部長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