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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 10 條
法務部應逐年編列預算,視業務需要擬定進修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
、遴派方式、進修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權利義
務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
大學、獨立學院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
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選送進修期間分別如下:
一、選送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選送至國內外從事專題研究者,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三、選送至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法務
    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服務機關上
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之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或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
考核,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或試署期間。
民國 102 年 07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法務部應逐年編列預算,視業務需要擬定進修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
、遴派方式、進修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權利義
務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
大學、獨立學院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
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選送進修期間分別如下:
一、選送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選送至國內外從事專題研究者,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三、選送至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法務
    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選送國內進修者,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服務機關上
班。但因進修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之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或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
考核,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或試署期間。
民國 101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第 10 條
法務部應逐年編列預算,視業務需要擬定進修計畫,明定遴選條件、人數
、遴派方式、進修主題、方法、期程、處所、所需預算經費及其他權利義
務事項,經部長核定後,選派檢察官至國內外政府立案、經教育部認可之
大學、獨立學院從事與業務相關之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至國
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
前項選送進修期間分別如下:
一、選送至國外大學院校擔任訪問學者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選送至國內外從事專題研究者,其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經法務部核
    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三個月。
三、選送至國內外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者,其期間不得逾二年。但經法務
    部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依前項第三款選送進修者,於寒暑假期間應返回服務機關上班。但因進修
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各款所定核准延長進修之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候補或試署檢察官經選送進修者,仍應於候補或試署期限內辦理服務成績
考核,不得以無辦案書類為由,要求延長候補或試署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