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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6 條
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之檢察官,得於每年十一月底 前提出從事研究之進度報告或辦理司法行政工作情形之紀錄送服務機關參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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