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4 條
本部得依業務需要擬訂研究題綱或就個案資料,函送本部所屬各檢察機關
(以下簡稱各機關)提供停止辦理案件檢察官從事研究。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