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第 2 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
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
經該機關核准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前項經本部核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檢察官,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從事研究或其
他司法行政工作,並經該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之。
前項所稱司法行政工作,係指法律宣導、訴訟輔導及本部掌理之法制、法
律事務、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矯正行政、保護、廉政、檢察行政等業務
相關之工作。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