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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訂於114年12月12日(星期五)晚上5時至9時止,進行系統維護作業,作業期間將暫停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現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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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 現行條文: |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6 條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