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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 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