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 、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之,並由本部 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學院院長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成 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
本會置委員十三人,由本部次長三人、檢察司司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 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長一人、實任檢察官代表二人、實任法官、律師及教授各一人組 成之,並由本部部長指定政務次長一人為召集人。 前項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由本部部長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