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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23 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所需工作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規定支給。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3 條
本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本部依本辦法辦理各項審查所需工作酬勞費用,依相關法令規定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