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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
列事項:
一、檢察官之遴選。
二、經本會遴選為檢察官,其服務成績審查應徵詢本會者之意見徵詢。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2 條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設檢察官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下
列事項:
一、檢察官之遴選。
二、經本會遴選為檢察官,其服務成績審查應徵詢本會者之意見徵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