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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取得參加檢察官遴選之資格者,其遴選標準
、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應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七項所定
辦法辦理,並經本會審查通過。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規定取得參加檢察官遴選之資格者,其遴選標準
、程序、年齡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應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七項所定
辦法辦理,並經本會審查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