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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三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
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
    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
    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
    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
    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
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三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
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
    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
    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
    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
    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五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
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13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或第三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
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證書。
六、律師考試及格證書或薦任職以上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或經銓敘合
    格之證明文件。
七、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年資
    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等證明文件(含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合格證書及
    任教學校核實出具之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證明
    文件)。
八、法律專門著作一種,二十冊。
前項申請者,曾任檢察官或法官,應檢具其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
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