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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備妥自申請遴選之日前
    六年內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
    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三
    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各件內容不得重複,且所選取承辦期間屬申
    請遴選之日前三年內之件數不得多於十五件,由本部通知經隨機抽得
    之其中二十件後,編列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體格檢查規定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
    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
    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二十件,每一案號為一件,編列
    頁碼裝訂成冊,共一式五冊。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11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
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曾服公職者,由服務機關(構)出具任職期間之年資、考績(成、核
    )及獎懲證明文件。
六、公設辯護人考試及格證書及學歷證明。
七、任職公設辯護人期間承辦案件一覽表二十份及依公設辯護人條例所製
    作之辯護書狀,或依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所承辦事務,
    經檢察官或法官簽證之刑事辦案稿件二十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