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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設置及審查辦法 第 10 條
本部除依前二條規定遴選外,得依檢察官職缺或業務需要公告辦理檢察官
之公開遴選。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本部除依前二條規定遴選外,得依檢察官職缺或業務需要公告辦理檢察官
之公開遴選。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三項第一款
、第二款資格申請參加檢察官公開遴選者,應向本部提出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簡歷表。
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符合公務人員特種
    考試司法官考試之體格檢查表標準)之體格檢查表。
四、未具雙重國籍切結書。
五、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六、任職資料(派令、銓審函)影本。
七、離職證明書及離職前三年考績或職務評定通知書影本。